由于我国的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是遵循“注册原则”来认定其归属,也就是说,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先前是否为别人所用。这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也带来一个无法避免的弊端,即为商标抢注,针对这一现象,企业有何抢救措施吗?
一、何为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二、商标抢注应对措施盘点 面对商标恶意抢注,协商和解为最经济实惠的途径。这能及时解决问题不会耽误公司的品的发行。但很多时候协商不成,不得不采取司法救济。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商标法》提供了救济途径。
(一)对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已经被抢注,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注册,我们可以通过对抢注者申请提起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注册必经程序是为期3个月的商标公告期,这也是发现商标抢注的关键时期,商标在公告期,也就意味着该商标并没有被获准注册,此情况下有异议者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的提交商标异议申请。
对于此种情形,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二)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通俗来说如果错过了商标的异议期,没能及时的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了,此时商标使用人士可以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对商评委的裁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注册商标撤销,同样建议被抢注者同步提起一个商标申请,以便在抢注商标被撤销后自己可以获得此商标。
商标实行在先注册原则,商标注册早一天晚一天都可能面临相反的命运,商标被抢注,更是影响企业的品牌效益,因而有需求的企业,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保存好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避免商标被抢注等恶意情况出现。
以上就是商标被抢注时企业的抢救的措施的相关介绍。了解更多关于商标注册、工商登记、记账财税等信息,欢迎关注创行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