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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商标公告期提出异议

2018/11/28 17:30:48

  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在初步审定之后,会有三个月的异议期,在这期限内如若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商标提出来,请求撤销对该商标的审定核准,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提出异议呢?




  一、商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商标公告的主要内容种类有: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公告、续展注册商标公告、转让注册商标公告、变更注册商标公告、注销注册商标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以及商标局认为需要刊登的其他公告、通知等。

  二、在商标公告期如何提异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商标审查、注册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将商标审查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商标注册须经异议公告程序方能核准注册的做法,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

  所谓异议,是指对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该商标不予注册。

  在实践中,对正在公告提出异议的主体,主要是商标注册利害关系人,异议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并予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初步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指定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注册。

  另外,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还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企业、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正在公告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均有权在三个月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对初步审定、正在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文件一式两份,并附有关证据。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如果有文字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和页码、异议理由等。认为与在先注册或者在先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写明被引证的商标名称、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注册证号(或者初步审定号),并附被引证商标图样。

  以上就是公告期时提出商标的异议的相关介绍。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公司财税等信息,欢迎关注创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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