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订之后,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股东出资实行认缴制,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而且不再要求验资。这也导致很多人误以为虚假注册资本将也不再可以定罪。这种认知是错误的,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仔细了解下:
一、从新修改的公司法的法条本身看,它并没有否认行为人可能构成虚假注册资金罪 新公司法第216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之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在“法律责任”一章的显著变化就是把原来散见于各条的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统一规定。究其原因是为了精练条文,相同的部分不再重复,由本条统一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不影响和抵免应负的刑事责任。
《公司法》在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主要规定了行政、刑事责任,并不是说公司的法律责任只有这两种。公司作为私法主体,应以民事责任为主,但相关民事责任在前面条文中已有表现,没有规定的适用是民事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一般规定。本章的任务只是将《公司法》与相关行政、刑事立法衔接。
根据该条规定,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来该章中一些条文最后一句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对违反公司法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追诉。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法的学者仍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包括在公司犯罪可适用的罪名之内。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公司法修改后行为人仍然可能构成上述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即使很少发生,也不能认为上述罪名就不存在。
二、虚假注册资金罪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三)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以下几种行为应当构成虚假注册资金罪 (一)行为人首次出资额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欺骗了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同时,实缴注册资本已达到了新公司法三万元的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行为人首次出资额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没有达到新公司法规定的三万元,符合追诉标准第一条规定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也应当构成犯罪。
综上就是新《公司法》修订之后对于虚假注册资本的定罪的相关介绍。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注册、公司财税、商标等信息,欢迎关注创行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