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的登记凭证。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一、补办税务登记证第一步:挂失。 当税务登记证丢失后,要在丢失的15个工作日内想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然后需要对遗失的税务登记证登报声明作废后,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证挂失确认,重新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二、补办税务登记证第二步:准备补办相关资料。 1、填写税务登记证挂失报告表,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栏签属审批意见并签字盖章。
2、刊登税务登记证声明的版面并盖公章
3、刊登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报头或刊头并盖章。
三、补办税务登记证第三步:税务机关受理 将相关资料提交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后就可办理一个新的税务登记证了。
四,相关规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对公司的作用非同小可,所以,税务登记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以免为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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