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而且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那么,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呢?
一、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原则
关于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原则,目前较一致地认为归责原则应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若一旦发现事实侵权行为,执法部门就可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而不用去考虑假冒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在资讯发达的当今社会,违法者不可能对相关驰名商标一无所知,对驰名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并无不当。
二、如何认定
首先,驰名商标享有与普通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伪造、搜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4)未经商标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其次,作为商标特殊形式的驰名商标,对其侵权的范围除了涵盖《商标法》第52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中“其他损害”的具体规定之外,其保护范围比普通商标也有所扩展,这里须强调两点:
一是法律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他人将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的,是侵权行为。
二是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中,对已注册驰名商标侵权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认定的范围和标准是不一致的,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而且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只是停止侵害。而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则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侵权人需要承担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各种民事责任。